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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家接待日制度
发表时间:2017-05-26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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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了解并着力解决我市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保问题,切实为企业排扰解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佛山市2016年“企业暖春行动”工作方案》(佛委办明电201616)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家接待日制度。

    一、接待领导

市环境保护局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

    二、接待时间

每个月第一个和第三个星期星期三上午(遇节假日顺延)。保证至少有一位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负责接待。

    三、接待地点

市环境保护局一楼信访接待室。

四、接待对象及内容

佛山市企业家,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或遇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局家人原材料为碎朔五、接待程序

(一)提问。企业家可通过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专栏、邮件(电子邮箱:foshanepb@foshanepb.gov.cn、电话(83353209)等形式登记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根据企业家的问题,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安排对应分管领导和科室解答,预约企业家确定接待时间和接待人员,接待时间和接待人员一般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

(三)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企业家会谈,详细了解来访企业家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办。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如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问题交由相应承办科室进行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承办科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

七、接待处理原则、方法

接待组织、收集问题等由环境监察分局牵头。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交由对应承办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接待人员分管工作的问题,由环境监察分局汇总整理后交对应分管领导和科室处理;对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监察分局要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对应部门进行反映;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监察分局要指引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接待问题办理时限

(一)对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承办科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应在6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承办科室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企业延期理由。

 

附件:来访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524

 

附件

来访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来访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来访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反映的主要问题

 

登记人

 

当日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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