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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3-10-30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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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环境监察分局执法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各项监察工作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设备管理员需设立执法设备名录,做好转移情况登记;负责集中存放设备的保管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执法设备的管理制度;负责需定期检验执法设备的送检工作;负责执法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二条  设备管理员每年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建立相应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条  设立专门的登记台帐《固定资产借用登记》,由设备管理员记录执法设备的名称、借出日期及归还日期。

第四条  执法设备仅用于现场执法,未经分局领导同意,任何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外借登记》,由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五条  执法设备使用时,必须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范。

第六条  使用仪器时应注意爱惜保护,如发现损坏、故障,应及时报告,并尽快联络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固定资产借用登记

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批准领导

借出日期

归还日期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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