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第七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5-05-22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字号: ]            [打印]            [关闭]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第七阶段限制

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

 

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我市决定从201561日起实行第七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及时间

201561日起,在第六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基础上,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包括南、北延线)行驶。

二、处罚措施

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查处。201561日至630日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限行措施试行期,对在试行期内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处罚。原限行区域不受本次试行期影响,照常实施处罚。试行期届满后,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三、附则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二)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通行证。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415

 


 

站内搜索:
公务员邮箱登陆: @foshanepb.gov.cn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A004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佛山市环境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12号
办公电话:(0757)83382525 电子邮箱:foshanepb@foshanepb.gov.cn 粤ICP备15035135号 网站标识码4406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