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9-27                       文章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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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1336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303 231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烟车是指起步后正常行驶状况下持续冒黑烟的车辆。对于起步时冒黑烟,正常行驶后不冒黑烟的车辆不列入黑烟车范围。

  被举报的机动车必须是悬挂本市牌照,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的机动车,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

  被举报的黑烟车经监测,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该举报为有奖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配合。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

  第四条 任何人都有对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举报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向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一)拨打环境保护投诉热线电话:12369;

  (二)采取信函、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举报;

  (三)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黑烟车影像资料(相片或录像)、车牌号码(包括车牌底色)、车型[货车、客车、公交车(线路)]、冒黑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拍摄的影像资料应为5日内(从拍摄日至发出日)发生的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能清晰显示车辆排放的黑烟、车牌号码及时间(年、月、日、时),并注明拍摄地点。

  为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按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应信息的,该举报为义务举报,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及时将举报信息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车管部门查验车辆信息。

  第九条 市公安车管部门在接到市环境保护部门信息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车主或使用者信息、住址、联系电话及车辆注册登记所属行政区。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市公安车管部门信息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按被举报车辆注册登记行政区转交相应区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区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市环境保护部门交办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被举报黑烟车车主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责令其在《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车辆注册登记地区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气检测,此项检测不收取费用。

  因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全或错漏、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通过区内主要媒介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上个月无法送达的车辆集中进行公开告知,公告之日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日期。

  逾期未送检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将其列入黑烟车黑名单并在市内主要媒介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曝光,同时,将其录入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控。此类举报,视为义务举报,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有奖举报,区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责令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给予举报人奖励,每宗有奖举报奖励举报人奖金100元或价值100元的公交卡或电话充值卡等奖品。

  第十二条 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在区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示上一月举报查处结果(内容包括超标车辆情况、未超标车辆情况及逾期未送检车辆情况等),对有奖举报,应在公示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或奖品。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奖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同一辆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车辆再次违法上路行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

  第十四条 对年度义务举报黑烟车数量排名前10名的举报人,市环境保护部门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区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采取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的措施,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规定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举报的黑烟车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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