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11-27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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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佛府办函〔201368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标车

  提前淘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黄标车主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简化申报奖励手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佛府〔2012〕33号文附件)中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范围和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本细则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经查询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为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五)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不享受补贴。

  二、职责分工

  根据以上调整的内容,对《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中有关环境保护、公安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询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或强制报废,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附件下载:关于修改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奖励细则的解读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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